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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宣传 未成年人 监护责任 学校责任
这是一个有一定社会关注度的问题,经常引起热议。读书的孩子,尤其是低龄小学生,正处于调皮好动的年龄,常会有打打闹闹行为发生,也就难免会造成学生之间的伤害后果。
伤害事件在学校里发生,是否该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呢?有人说,学校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错!错!错!
对于未成年人监护人的问题,我们的《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是这样规定的: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同时,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也作了这样的规定: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这些规定其实已经很明确,
父母就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只有在父母已经死亡或者被依法剥夺了监护资格的,其他人或单位组织才有可能成为监护人,而学校,则没有法律规定其是当然的监护人。
明确了谁是监护人之后,
接着说说民事损害赔偿的问题。
《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是这样规定的: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学生在校园里发生伤害事件,属于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所造成的结果,当然要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不过,如果伤害责任在于另一方未成年人,则由另一方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还有一种情况不可不提,若是校园外的人入侵欺凌伤害学生,赔偿问题同样依法处理,是成年人的独立承担责任,是未成年人的由其监护人赔偿。
或许有人疑惑不解,
伤害行为发生在学校里,
怎么也属于家长不履行监护职责?
理由很简单,
那是由监护人的法定职责所决定的。
其实,行为虽在学校里发生,
却往往是监护人未尽教育责任之果。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章“家庭保护”有这样的规定:
第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第三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清楚了吗? 古代有“养不教,父之过”之说,现代更加明确,父母〔即监护人〕除了承担抚养责任外,还必须履行教育责任,什么是责任?就是必须要做、不能推托之意。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家庭教育尤为重要,如果教育缺位,那就很容易导致在校园中发生不当行为〔如伤害行为〕。
话又说回来,不是所有事情学校都可以置身事外,那么,什么情况下学校才要承担责任呢?《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就有明确规定: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条共罗列了十二种应由学校担责的情形,这些都是属于学校违法履行职责或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只有相对应,才能要求学校担责。
再次重点提示一下:
监护不是学校的职责,可别混淆了。
孩子是父母的心头肉,更是祖国的未来,保护工作任重道远,只有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共同发力,才能切实保护好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保障合法权益。你我他都在期待着,最后祝福所有孩子〔未成年人〕都能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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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
图片取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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