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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不成,送给女方的彩礼男方能要回吗? 鸣人的爸爸

女人资料网  发表于:2019-09-22 20:3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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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彩礼    婚姻法    返还

自古以来,在我国,男女双方订婚时都有男方给女方 “彩礼”的风俗习惯。

但是,如果结婚不成,送给女方的彩礼男方能要回吗?

案情介绍:

6月18日,江西省某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判处被告王女返还原告张男彩礼25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4年原告熊常与被告周靓恋爱,2008年3月31日原告为了满足被告提出的条件,进而达到结婚的目的,通过转账形式支付给被告周靓人民币90万元,2008年11月5日原告给被告黄金项链1条、黄金手链1条、黄金戒指1枚、黄金耳环1对。2008年11月6日原告和被告订婚,当天原告按当地风俗支付给被告亲属“红包”1.1万元。

后由于被告拒绝与原告结婚,于2008年12月25日前分几次返还原告现金45万元,2009年1月21日被告通过银行汇给原告20万元,合计65万元,尚欠原告25万元及“四金”等未归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彩礼25万元,并返还“四金”和红包1.1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给付被告现金90万元是基于双方婚姻缔结为前提,其给付的款项应视为“彩礼”。被告反悔,拒绝与原告结婚,应视为违约。后虽经原告追讨,被告先后返还65万元,但尚欠25万元至今未还,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余款25万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四金”及订婚时给付被告亲属的“红包”、礼物1.1万元,该“红包”、礼物应视为婚姻缔结过程中的赠与行为,法院不予支持。

儒德说法: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笔者认为,彩礼是因民间风俗而产生的附条件赠与行为。而不是一般的无偿赠与。如果男方给付女方彩礼后,双方结婚,那么,这种附条件赠与行为的条件就履行完成了。彩礼属受赠人所有。如果结婚不成,附条件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彩礼应该返还给赠与人。

另,彩礼的现象多发生在我国农村,由于农村收入不高,大部分人在结婚时,送给女方的彩礼钱高达数万元甚至更高,以至于借钱给女方送彩礼。因此,法律根据彩礼对结婚的影响规定了,“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也属于离婚彩礼返还的法定情形,是符合公平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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