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刀尖上的舞蹈——“套路贷”相关案件审理纪实 璀璨人生电视剧全集

女人资料网  发表于:2019-09-25 09:3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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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钱没拿到却负债千万

明明只借了一万却多出百万账单

……

“套路贷”相关案件审理纪实

让我们一起还原“套路贷”的真相

套路初现

2015年,一个蹊跷的案子。

当事人王某来起诉,称刘某承诺向其出借款项,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但事后并未收到借款,故诉请解除抵押。

庭审中,刘某称款项已经出借,并提供了银行流水——金额、时间与借条完全吻合,看起来无可挑剔。

王某却称自己卡上虽有进账,但随后又转给了第三人,并提供了转账记录。第三人则称自己收的款项系与王某的其他债务,并拿出书面协议为证。

蹊跷之处在于:涉案款项在从刘某转到王某后,随后又从王某转到了第三人,很快又从第三人转回到刘某的账户。然而,王某向第三人的转账及第三人再向刘某的转账,均有相应的书面协议!合同的相对性告诉我们, 此处的法律关系无法影响王某与刘某的事实认定。

审理焦点集中在刘某向王某的转账究竟是不是借款。

刘某当庭又拿出一份王某出具的收条,载明“刘某于X年X月X日向王某的转账,系借条中约定的出借款项”,并提供了王某出具收条的现场录像。

审理至此,证据确实充分, 事实清清楚楚,借贷完美成立。裁判者的内心确信似已毫无争议。

然而,这背后却另有玄机……

那时候,我们还没意识到当事人提供的银行流水可能系刻意制造,还不知道在精神控制下的“肉鸡”多么不可思议——配合签署各种各样的合同,直到案发之时还浑然不觉。

那时候,我们还没意识到债权人背后有资金团队在精心运作,出庭露面的只是一个“马前卒”。

那时候,鲜有人知债权人竟然故意躲着债务人,不到违约不现身。

那时候,难以想象债务由几千元如何滚成几万乃至几十万元,新闻偶尔曝光也觉得像是在炒作。

那时候,我们还不曾想到某些专业人士会成为他们的一丘之貉——为“金主”出谋划策、张机设阱。

那时候,“套路贷”还没有像今天一样为众人所知。即使该案王某的律师,也只是以“倒账”的意见来证明王某未实际收到款项。

暗流涌动

2016年,资本市场尤其活跃。年化收益24%和36%的两条法律“红线”,甚至成了融资借贷行业的“底线”。

这一年,民间借贷案件量开始暴涨,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急剧增多,涉案标的也越来越大,各种异常的情况也开始出现:

——有被告在缺席审理后,称对起诉毫不知情。原告未留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错误,导致法庭不得不公告送达;

——有案件证据链条极其完整:标准化的合同、明确具体的内容、合法合规的利率、高度吻合的银行走账……然而在铁一般的证据面前,债务人却否认收到款项;

——有当事人被起诉时候,称款项是向某公司所借,并未从原告处借款;经审查发现原被告双方根本不相识,甚至从未见过;

——借贷案件经过公证的越来越多,金额越来越大,并且往往伴随着房产抵押;

——借贷案件中除了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有的当事人还会签署房产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甚至空白合同;

——资金交付的银行流水,严格审查后会发现有的资金走账形成了直接回路,或者经过第三方形成了闭合回路;

——“案中案”“连环案”开始增多,且调查取证难度极大;

……

我们意识到,这个行业已经乱象丛生,“套路”已成为他们的某种理念,内化到业务处理的全流程。隐藏套路的案件开始渗入法庭,虚假陈述日益严重——他们在利用公权力扫尾,开始对司法权威进行赤裸裸的挑衅!

“法庭不是讲究证据吗?这证据无懈可击啊!”

“白纸黑字的合同在那儿放着,还怎么抵赖?!”

办案人员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压力——要么按照既有的思路和规则裁判,要么按照内心确信进行深度挖掘——前者是错案的风险,后者是超期审理且可能无果而终的风险,“如履薄冰”已不足以形容办案人员的小心谨慎。

我们遇到这么一个案件:债务人在半年期间,经历了五次转单平账,借款金额从最初的不到80万垒高到200多万。庭审中,此人精神恍惚、思维混乱、甚至无法正常表达。

家属称其长期受到威胁,几欲轻生,签署的合同已经不计其数。

然而,他没有任何受胁迫的证据,对自己所签过的合同茫然无知。

我甚至怀疑他就是传说中的“肉鸡”。

反观对方证据是那么的完备:制式的借款合同,清晰的银行转账,某公证处的情况说明——基本是铁一般的证据链。庭审中,我仿佛看到了对方诡谲的微笑。

电脑系统里的小黄灯不停地警示,留给这个案子的时间已经不多了。

怎么办?公平和效率的冲突无可避免地摆在面前。

我们毅然继续挖掘,以图探寻背后的真相。

辗转数个部门,调取了侦查案卷。我们发现公安的同志做的工作量远远超出想象!各种讯问笔录、各种调查报告、各种银行资金流水,仅理清思路就花费了一个下午!值得一提的是,刑事方面对涉案人员的各种通讯工具还进行了近两年的技术侦查和信息比对,甭说犯罪事实了,即使是各个“金主”之间也没有发生过任何有价值的通讯联系!——通过刑事解决的希望就这样破灭了。带着不予立案的决定我们又回到了原点。

电脑系统里的小黄灯毫不留情地变成了刺目的红灯,超期审理的投诉不停地反馈,案件却依旧疑云重重。

此案在一审期间未能刑事立案,又经上一级刑事部门复核,仍未予立案;直到二审期间,刑事才正式介入。后来才明白,他们背后有专业人士的指导,他们甚至谙熟审理者的裁判思维。某种程度上说,他们具有反侦察和反刑事介入的能力。

刑事介入的障碍

2017年,借贷行业相关产业发展势头更加迅猛,催债讨债的恶性事件不断见诸报端,愈演愈烈。

那一年,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通过法庭进入公众视野。于欢无法忍受母亲当众所受的凌辱,摸到一把水果刀刺向讨债人员。据报道,涉案讨债人员曾将于欢母亲极尽羞辱,手段卑鄙下流。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手段并不足以造成债务人身体上的实质伤害,而是通过精神强制和心理恫吓使人心生恐惧,我们姑且称之为“软暴力”。

此案中债务人遭受的“软暴力”,是讨债人员惯用的手法。为什么要用“软暴力”?因为这样增加了取证的难度,最大程度降低了刑事介入的风险。该案中,于欢 “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引起了全社会的巨大争议,而争议的焦点就是于欢及其亲属所面临的“软暴力”是否属于现实而紧迫的不法侵害——这还是有目击证人的情况下出现的争议,而套路贷中的无数“软暴力”则极难调查取证。我们见过、听过太多“疑似套路贷”但未能刑事介入的案例——不是我们不努力,而是他们手段太刁钻。

那时候“软暴力”还游走在违法犯罪的边缘,“跟”“贴”“靠”等手段还不必然被认定为犯罪,取证的困难以及案件本身的复杂,能认定犯罪的在实践中少之又少。

有这么一个案子:债务人在借贷时候签署了房产抵押合同、租赁合同以及数个空白合同。债务人“被违约”后,讨债团伙手持房屋租赁合同住在债务人的家里,吃喝拉撒睡。债务人有家不能回,有家不敢回,甚至不敢到法庭陈述。讨债的电话甚至打到幼儿园“关心”孩子,并且有人盯梢跟踪。即便如此,债务人也未取得遭受“软暴力”威胁的证据,使得刑事立案困难重重。

事实上,除了“软暴力”,“诱骗”也是他们惯用的伎俩。

在上述案件审理中,债务人心急如焚,甚至向法庭“发誓”款项已经还清;债权人却称债务人确实还过款,但部分款项系偿还其他债务,并拿出协议为证——案件办理一度进入了死胡同。

然而,玄机就在这份协议上!根据债务人陈述,该协议签署地点在银行,那就应该有视频监控!我们随即赴银行调取了监控,监控中显示:债权人携带一大捆现金与债务人见面,双方先是签署了数份协议,有人将协议迅速收起并离开现场,然后双方争夺现金并报警。

庭审中,法庭要求双方对监控录像进行解释,债权人称带现金要继续借给债务人,后不想再出借;债务人则称债权人本来承诺退还已付的过高利息,条件是签署相关协议,但协议签署后债权人随即变脸!

我们综合其他证据分析后认为,债务人的陈述更接近真相,那一大捆现金,其实就是“道具”。

后来,我们总结,“套路贷”受害人为何会签署那么多的合同:先是诱骗,只要踏入第一步便万劫不复。在随后的讨债中就开始实施暴力或者“软暴力”,这种“软暴力”可能不以造成肉体伤害为目的,而是达到精神强制和心理恫吓的效果。在债务人无法忍受、急于摆脱的时候往往“借新还旧”,被诱骗签署另一个虚高的合同,开始噩梦一样的循环——这个过程即为“转单平账”——其中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单子”,都表现为借贷,从而规避刑事追责的介入。

那一年,网络借贷、融资平台雨后春笋般的出现,“互联网+借贷”的新模式迅速繁殖,关于“现金贷”“校园贷”的新闻开始频频出现。当传统的“套路”邂逅互联网,资本便催生出新的“嗜血”模式。伴随而来的是远程讨债、信息轰炸——但不要以为仅仅是电话骚扰,它甚至比现实里的催收更有摧毁力,这种“软暴力”被称为“云追杀”。

“套路贷”分子用心之险恶,昭然若揭;形势之严峻,迫在眉睫。证据链条与事实真相的背离,法律规则和价值取向的冲突,使得审判者陷入前所未有的处置困境。

揭开民间借贷的外衣

2017年8月,上海传来了振奋人心的消息:全国首例“套路贷”涉案人员被定罪量刑!随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联合公布了《关于本市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工作意见》,打响了惩治“套路贷”的第一枪!

奋战在第一线的办案人员,受到了重要启发。我们开始组织骨干力量,对大量的案例进行甄别、汇总、调研,逐步摸清了“套路贷”的阴险手段:

——他们虚增债务:约定砍头息、违约金、保证金、中介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

——他们有影子主体:幕后往往是资金团队运作,签订合同的时候往往以个人名义,并不断变换;

——他们移花接木:居间人“帮”借款人找“金主”,将不特定的出借人串联起来,不断地进行“转单平账”,直到债务垒高到足以“吃掉”房子、车子等财产;

——他们规避审判,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往往办理了公证,赋予强制执行力。一旦出现违约,妄图直接进入执行程序;

——他们做虚假合同:诱骗或强迫借款人签署租赁合同,为强行侵占住宅提供便利;签署其他虚假债务协议,在债务人还款时候颠倒黑白;甚至直接签署大量空白合同,根据需要随时进行填写;

——他们炮制资金交易凭证 ,通过转账后再取现的方式留下银行转账痕迹;甚至控制借款人的银行卡直接实施操作;

——他们肆意认定违约,为还款设置各种障碍,或者另指收款人、变换收款方式,并要求受害人立即偿还“虚高借款”;

——他们有暴力或者软暴力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滋扰、纠缠、跟踪、造势、家门写标语、抹粪便等使当事人产生心理恐惧的手段;

……

正义可能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伴随着中央“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号角的吹响,全国范围,自上而下,开始对“套路贷”相关违法犯罪展开全面围剿。

2018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非法放贷、暴力讨债等赫然在打击之列;

2018年3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

2018年3月30日,杭州市公检法机关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工作实施意见》;

2019年2月26日,公安部召开新闻发布会时表示,“套路贷”是一种新型的黑恶犯罪,并归纳套路贷犯罪的几种表现方式。其中,网络借贷中获取手机通讯录、手机服务密码等行为,属于“超出正常收集范围采集个人信息”;对通讯录的亲友,通过电话等进行辱骂、威胁、恐吓,尤其是pS淫秽照片的,直接认定为“犯罪团伙”——涉及网络平台的“软暴力”也直接被定性为黑恶势力!

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可以说,不管是“714高炮”还是“515高炮”,统统变成了哑炮!

至此,伴随着扫黑除恶如疾风骤雨、以雷霆万钧之势在全国范围内深度展开,“套路贷”分子已如过街之鼠,无处循行。

民商事审判中的较量

刑事方面,已经保持高压态势;而在民商事审判领域,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内容千余字,字字是重点,直击“套路贷”要害;其中第二条明确要求:“要切实提高对‘套路贷’诈骗等犯罪行为的警觉,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的甄别”,且“刑事判决认定出借人构成‘套路贷’诈骗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对已按普通民间借贷纠纷作出的生效判决,应当及时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在民商事领域,我们对“套路贷”全方位、无死角的清理也正式拉开了帷幕。

审理中,我们不但对案件事实进行基本的认定,更加大了对“套路贷”案件的识别、发现工作:一是通过大数据全网筛查,对于可疑人员进行重点关注;二是加强证据和事实的审查力度,对于符合“套路贷”指征的案件,进行犯罪线索的查证:如果线索具体明确,依法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处理。

此时,一个重要的问题摆在面前:如果“疑似套路贷”案件因种种原因未能刑事立案,或者立案后未发现犯罪事实而撤销案件的,该如何处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事审判活动应当正常进行。

但我们没有仅仅停留在这个层面。

应当认识到,由于“套路贷”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及手段的隐蔽性,使得案件事实的查明极其困难,即使刑事程序介入,也未必都能定罪量刑——这是由刑法本身的严格和谦抑所决定的;且犯罪事实的认定,与情节、过错程度密切相关,亦是一个具体的、历史的过程,有时候还需要时间的检验。在法律规则与事实真相出现背离、传统裁判思路遇到困境之时,往往需要审理者高超的审判智慧、艺术乃至历史担当。

回到上文提及的案子,债务人半年内金额从不到80万垒高到200多万。刑事侦查近两年,排查了各种线索及证据,仍然未发现犯罪事实,我们又该如何对待?无视当事人那悲怆的眼神,直接按照既定规则裁判么?

法律人的价值观,此时闪耀在每一个合议庭成员心头——不能孤立地看待某一个环节,而要从系统上、整体上进行把握;不能机械地坚持过去的办案思路与法条,而要认真倾听当事人背后的故事,倾听其无助的、可能也是绝望的最后陈述;亦不能因案件众多而变得思维麻木,而应保持基本的理性和纯朴的正义感。

这个案子,我们驳回了原告几乎所有的“可疑主张”:

——因资金在出借后随即通过第三人返回到出借人名下,已经形成间接的闭合回路,对于诉请中“回流”的款项,我们不予支持;

——因出借人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代借款人偿还其他债务,综合考虑款项交付、资金来源、利率高低、当事人陈述等因素,对不具有高度可能性的现金交付事实,我们不予认定;

——对于出借人主张的中介费、砍头息、公证费等,经审查,上述费用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系变相突破法定利率红线,我们不予支持;

——对于出借人所称的“还款金额的一部分系偿还 ‘另笔借款’”,因借款人对此有异议,我们建议对另笔债权进行单独的审查,对出借人的意见,我们亦不予支持……

201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要求加大对借贷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严格区分民间借贷行为与诈骗等犯罪行为,且要依法严守法定利率红线——我们的审理思路得到了肯定与确认!

以此为据,我们深度研究了“套路贷”的本质特征,认真总结了“套路贷”的六大类型及各种衍生套路;针对不同的案件情况提出了相应的办理思路:对于“疑似套路贷”但尚未造成危害结果的案件,首先对相关人员进行警示教育,断绝其利用公权力扫尾的念头;若执迷不悟,坚持诉讼,则令其签署诚信诉讼保证书,一旦发现犯罪线索,坚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若刑事审查未发现犯罪事实或未达到立案标准、但仍无法排除“合理怀疑”的案件,我们加大对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力度,从经济上堵住可能违法获利的口子。

综上,刑事方面重拳出击,民商事审理严防死守——2019年,我们民商事领域“疑似套路贷”案件明显减少——层层设防,“狙击”套路贷,我们走出了一小步;同时,主动出击,能动司法,“化解” 疑似套路贷案件,消除了诸多隐患,可以说,我们走出了一大步。

后记

有人说,处理涉贷案件,不是在“办案”,而是在“破案”。几年来,我们看到过“套路贷”分子的狡黠刁钻,也体会过被害人的绝望无助;审查过百万数额的现金交易,也见识过资金流水的刻意制造。有过疑云重重,也有过柳暗花明;有过见招拆招,也有过惊心动魄。

但值得一提的是,我们发现很多被害人存在自身的问题:超前消费、婚姻危机、性格懦弱、赌博成性等,都是一步错,步步错,最后陷入万劫不复的境地!

我们遇到过一个受害人,其挥金如土,嗜赌如命,吃喝无度,曾以“大哥”自居;为了维系奢侈生活走向举债消费,坠入套路的陷阱,负债近千万。法庭上,一把鼻涕一把泪地哭诉自己被骗被人威胁,昔日“大哥”风范不见踪影——如果你安分守己、稍加节制、量入为出,何以走到今天?

我们遇到过一对即将离异的夫妻,一方为了将房产偷偷卖掉,不惜高利率短期拆借,用以偿还银行贷款、解押过户。但因为“违约”而不断被转单平账,最后发现房子卖了还不够还债——如若你们夫妻同心或念及旧恩,保持最基本的底线,即便劳燕分飞又何以至此!

我们还遇到一个小企业主,因资金周转从他处借款,在遭遇套路陷阱后,竟然做起了“缩头乌龟”,东躲西藏却不主动寻求解决;在法庭主动审查出本案涉嫌套路贷后,其仍然拒绝到庭陈述。从来自助者天助之,未见自弃者有善终。法庭能帮你一时,但能帮你一世么?

然而,受害人自身的问题却无法抹杀“套路贷”本身的劣迹斑斑——其行为之狡诈、手段之隐蔽已超出了普通人所能提防的程度;随着技术的发展,“套路贷”的形式可能会进化和变异,时至今日,部分p2p平台开始转型,数字货币质押悄然兴起,虚拟财产犯罪的影子若隐若现。

我们还有诸多的问题需要解决,反“套路”的路上仍然会遍布荆棘,但那些在刀尖上的舞者——执法办案第一线的政法干警们,他们维护公平正义、惩恶扬善的初心和使命却永远不会改变。

(完)

文章作者张昂

男,中共党员,法律硕士,现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审判员,一级法官。

张昂同志长期从事民商事审判一线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审判经验,多次被评为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公务员,并荣立个人三等功一次。

编辑:谢伟辉

网友:谭蒸:夏族世界还算平静,偶尔才有一支队伍罢了。
网友:卢双售:不知道是什么时候了,一辈子都再无机会都可能。
网友:张溯枝:眺望着夏都城外的山峰,只是他的眼神却没有聚焦在任何一座山峰上,他此刻的心思都在东伯雪鹰身上:“雪鹰,一定得成功啊!我夏族一半超凡的生死就看你这一搏了,千万千万不能失败!”
网友:何般密:打死这狼犬,相对于普通人来说,那已经是个很了不起的成绩了。
网友:李嬖溜:快的化作幻影,东伯雪鹰大惊,好快!
网友:汤个:便是任何一古国的混沌境都不敢小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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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王载薏:就可怕多了。
网友:段赵:“有意思。
网友:胡德圻:那就水源道观吧!”
网友:李钉语:一旦强行探查,肯定被发现。
网友:任勉焱:我以前怎么没想到,酒搂也可以布置成这样子呢?这家的生意一定火红了,日进斗金,是没有问题的了。
网友:胡贞:而许多秘法……乃是运用之法。
网友:戴岱编:即便借助‘世界花’,他在虚空道上虽然再度有所进步,甚至继续尝试琢磨第五杀招。
网友:魏潘:“雪鹰他今天将那一头过万斤的三阶魔兽肉烤熟了,然后他一个人将它全部吃光了!”
网友:田纳甄:却也将十万颗全部吃完,这一天,也刚好‘三彩重云’完全孕养炼化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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