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莒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黄某等人贩卖 姓王
女人资料网 发表于:2020-07-19 01:22:08
近日,莒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黄某等人贩卖毒品一案,由莒县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黄某有期徒刑十五年,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
基本案情
黄某系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2017年以来,他从青岛等地多次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并分装成小包,自己或利用未成年人刘某等人将毒品放至指定的地点进行交易,多次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70.62克。
办案人员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发现,黄某经人介绍认识未成年人刘某后,曾经帮助过刘某,并以刘某亏欠其人情为由,多次让刘某帮其将冰毒放至指定地点。
在黄某的多次劝说甚至威胁下,刘某明知黄某贩卖毒品,仍多次帮助其贩卖甲基苯丙胺共计9.4克。
鉴于被告人黄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克数超过五十克,且具有利用未成年人贩卖毒品的从重处罚情节,莒县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刘某已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具有自首情节,莒县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
以案释法
毒品犯罪是我国重点打击的犯罪类型之一,而利用未成年人实施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更是刑法条文里明确规定应从重处罚的情形。
本案中,黄某利用刘某年幼、缺乏辨别能力和处事经验,劝说甚至威胁刘某多次帮其贩卖毒品,属于法律明确规定应从重处罚的情形。从刘某的角度来分析,遇人不淑、法律意识缺乏等是导致其走向犯罪道路的原因。明知他人实施贩卖毒品等犯罪而提供“送货”、保管、资金接收等帮助的,即使没有收到好处,也已经构成共同犯罪,要受到刑法的惩罚。因此,除了要远离毒品,广大未成年人还要增强辨别能力、提高法律素养、树立正确认知。
来源:莒县检察院
网友:陈综占:他过去从来没师傅,完全自己一心体悟。